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我委总结地方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加强对助产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构建促进助产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主要职责、设置要求、人员要求、房屋与场地、基本设备、基本药品、规章制度、质量管理等9方面内容。在房屋场地方面,对门诊、病房、分娩区、手术室、新生儿沐浴设施、孕妇学校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场所提出明确要求;在设备配备方面,详细列明了产科与产房基本设备、诊断测量用具、治疗器械、产科手术室专用器具、基本检验检查设备、急救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等;在制度建设方面,在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了母婴安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管理等制度要求。
三、重点问题解读
(一)《通知》对于加强助产机构建设有何意义?
《通知》作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技术性配套文件,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助产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通知》强调夯实公立医院产科兜底责任,落实医疗机构专科发展主体责任,引导医疗机构将产科发展纳入临床专科发展规划,按照标准加强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内涵建设,全面提升产科专科服务能力。
(二)《通知》如何保障助产服务的可及性?
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我委在制订文件过程中始终将助产服务的可及性摆在首位。
一是明确文件定位,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文件定位于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开宗明义提出“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在保证服务可及性的基础上,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二是广泛调查研究,文件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等学会协会以及广大行业专家的意见,并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
三是考虑特殊地区,文件明确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针对地广人稀、边远欠发达的市(地、州)或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保障母婴安全前提下制订针对特定地区的标准,明确界定标准适用地区范围和适用期限等重点内容,确保助产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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