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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卫健委:这6部部门规章,废止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卫健委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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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

废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已修改或者废止且部分部门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决定废止《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6部配套的部门规章。

一、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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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到计划生育等内容的分别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二款中的“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修改为“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修改为“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第四款中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修改为“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第七条、第十条分别改为第八条、第十一条,将其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八条中的“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二、国务院废止3部法规!事关计划生育


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23年9月 2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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