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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专家共识》发布,厘清公共数据与科研成果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创新RWD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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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医院里谈医疗数据价值,往往会卡在几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上:病历数据到底能不能转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拿到了,是否就可以交易?医生参与变量设计、病例筛选、专家标注和质量控制,能不能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医院应该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还是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购买的到底是数据,还是基于数据形成的技术服务?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政策,而是因为医疗数据同时涉及公共数据、个人信息、健康医疗数据、科学数据、人类遗传资源和职务科技成果等多重属性。每一套制度都能找到依据,但真正落到医院内部时,很容易出现政策互相“打架”、部门不知道谁牵头、管理人员不敢签字的情况。

2026年6月,《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刊发《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专家共识》。参与编写的单位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院协会、复旦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等。共识直接面对医疗数据“不能转、不会转、不敢转”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套较完整的界定、确权、披露、转化、分配和风险控制路径。(中华医学会)

它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是鼓励医院把数据拿出去卖。

而是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
什么样的数据可以成为科技成果,以及医院怎样把这类成果合规地转化出去。

01
医院数据价值化,不只有一条路

共识首先把两条经常被混在一起的政策路径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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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公立医院依法履职、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通常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
这类数据的价值化,强调的是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场景管理、价格机制和公共服务。
2024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及2025年出台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和价格形成三份配套文件,已经初步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国家数据局又正式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共识撰写时所参考的征求意见制度,目前已经进一步转为正式指引。(国家档案局)
这条路的核心不是把公共数据变成某个医生团队的私人资产,而是在公共属性和安全边界下,通过授权运营主体提供数据产品、模型、核验、分析或计算服务。
相关收益原则上也要按照公共数据和公共财政管理规则进行统筹,不能简单套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
第二条路:科学数据科技成果转化
医院围绕临床研究、科研开发或具体应用场景,对数据进行实质性的研究加工,形成了新的变量体系、专家标注、专题队列、模型、算法、评价指标或软件工具,这类凝聚了专业知识和创新劳动的衍生数据,才有可能进入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这条路关注的重点是:

  • 谁完成了研究加工?
  • 形成了什么新的知识?
  • 成果权属如何约定?
  • 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还是技术服务?
  • 转化收入如何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员?

所以,医院数据价值化不是一道简单的“能不能交易”判断题。
第一步应当是确定它究竟属于哪一种数据,准备走哪一套制度。

02
把病历导出来,不等于形成科技成果

这是共识中最值得行业重视的一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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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从HIS、EMR、LIS、PACS等系统中直接提取的诊疗记录,首先是一级数据或者原始数据。
对这些数据做去重、格式转换、缺失值整理、字段映射和脱敏,是必要的数据治理工作,但这些基础加工本身不一定产生新的知识。
脱敏后的数据,不会因为变得“更安全”,就自动变成科技成果。
共识将研究性加工与一般性数据加工进行了区分。
所谓研究性加工,是围绕明确的临床问题、科研任务或应用场景,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数据技术,对数据内容、结构和表达形式作出实质改变。
例如:

  • 围绕某种疾病建立经过临床专家确认的入排标准;
  • 设计疾病严重程度、治疗反应和临床结局变量;
  • 从病历文本中提取经过人工复核的关键表型;
  • 对影像、病理或不良事件开展专家标注;
  • 形成标准化专病队列、风险预测模型或疗效评价工具;
  • 把不同来源的数据加工为能够重复使用、外部验证的研究数据集。

这些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数据整理,而是把医生的经验、研究设计和技术加工凝结进数据。
国家数据局2026年发布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方案,同样强调以场景需求为牵引,推进专家参与、数据标注、应用验证和价值释放,形成“场景牵引数据、数据驱动模型、模型赋能应用、应用创造价值”的数据飞轮。医疗卫生被明确列入重点建设领域。(国家档案局)
所以,判断一批数据能不能成为科技成果,不能只看有多少病例、多少字段。
更重要的是看:

  • 它是否解决了明确问题,是否加入了新的知识,是否形成了可复用的成果。


03
真正能够转化的,不是一张Excel表

很多医疗数据项目做完后,交付物只有一个数据库导出文件,再配一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这样的“成果包”通常是不完整的。
共识把数据类科技成果的交付物分为主交付物和副交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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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交付物解决“成果是什么”
包括经过清洗、整合、标注和建模形成的标准化数据集、专题数据库、数据模型、算法包和分析工具。
同时还应包括数据字典、变量说明、接口手册、操作指南和技术白皮书等元数据及配套文档。
没有这些材料,使用方很难准确理解数据口径,更无法验证成果质量和重复使用。
副交付物解决“为什么能够转化”
主要包括: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或者专有技术登记材料;
  • 算法、软件对应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材料;
  • 数据质量检测报告;
  • 匿名化或者隐私保护证明;
  • 伦理审查意见;
  • 医院与医生团队之间的权属及收益协议;
  • 数据安全评估、使用限制和输出审核方案。

一项成熟的数据类科技成果,应该同时回答三个问题:
成果是什么,权利属于谁,别人怎样安全地使用。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非常重要,但它更像成果的“身份证”或者权益记录。
它不能替代数据质量评价,也不能替代伦理审查、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治理。

04
医院内部怎么走?共识给出了十个环节

附件共识第5页的流程图,把医院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划分为四组任务、十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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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成果披露与权属管理
第一步是成果披露。
科研人员或者临床团队应当主动申报成果,说明成果名称、数据来源、数据规模、加工过程、主交付物、副交付物、合规情况和应用价值。
第二步是确权和赋权协议。
医院需要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避免到了交易阶段,才临时讨论“数据是谁的”“医生能不能分配收益”。
第二组:分类转化与路径选择
医院需要先把数据成果包准备完整,再根据成果特点和合作方需求,选择合适的转化方式。
共识列出了四类路径:

  1. 技术转让,即转让数据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权;
  2. 技术许可,即医院继续保留所有权,允许合作方在约定场景和期限内使用;
  3. 作价投资,即以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取得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4. 延伸服务,即依托数据成果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分析或技术服务。

对于绝大多数医疗数据项目,技术许可和延伸技术服务通常比直接转让更符合持续利用和风险控制要求。
完成合同签署后,还应按照规定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认定。
第三组:收益分配与绩效评价
共识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测算合同金额、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净收入,并从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权益中对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实施人员进行奖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在单位没有另行规定、也没有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情况下,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作价投资的,应从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科学技术部)
这条规则对医疗数据成果转化尤其重要。
医生和科研人员参与的不是简单的数据录入,而是临床问题提出、变量定义、结局判定、病例核查、专家标注和成果验证。
如果这些知识劳动不能被识别、记录和评价,数据成果转化很容易变成纯粹的信息化项目,临床团队也缺乏持续建设高质量数据集的动力。
第四组:风险控制与民主决策
共识没有把风险控制简单理解为“最后请律所出一份报告”,而是把尽职免责、民主决策和报告备案纳入了正式流程。
其中有三项内容需要在医院内部公开:

  • 数据类科技成果清单;
  • 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的公开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个工作日。
通过公开、公示、集体决策和过程留痕,可以把管理人员正常履职中的探索风险,与利益输送、违规提供数据、故意规避监管等行为区分开。
这对解决医院管理人员“不敢签字”非常关键。

05
风险控制的重点,不是把姓名和身份证号删掉

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再属于个人信息;但匿名化要求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并且不能复原,不等同于删除姓名、证件号或者用编码替换患者ID。(cac.gov.cn)
共识在数据流通应用环节采取了较严格的处理口径,强调个人信息匿名化,并建议由独立第三方承担相应处理和评价工作。
实际项目中还要注意,医疗数据往往具有高度可关联性。
年龄、罕见病诊断、手术日期、住院地区、检验轨迹和影像特征组合起来,即使没有姓名,也可能重新定位到个人。

因此,医疗数据成果转化不能只依赖静态的数据“脱敏”。


更稳妥的方式通常包括:

  • 数据最小化;
  • 用途和期限限定;
  • 原始数据不出域;
  • 在可信数据空间、科研沙箱或受控分析环境中使用;
  • 限制复制、下载和外部连接;
  • 对模型、统计表和研究结果进行输出审核;
  • 保留操作日志和责任追踪记录。

国家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规划也一直强调,以“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的标的,不一定非要是一份可以被下载的数据包。
它完全可以是一项受控计算服务、模型验证服务、队列分析服务或真实世界证据生产服务。

06
这份共识为什么在现在发布

过去,医疗机构推动数据成果转化,最大的困难是制度拼图没有完全接上。
现在几块关键拼图正在同时落位。
一边是公共数据路径逐步建立了资源登记、授权运营和价格形成机制;另一边是数据知识产权试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技术合同制度,为知识加工后的衍生数据提供了另一种转化路径。(国家知识产权局)
实践也已经开始出现。
江苏省肿瘤医院的“肿瘤围手术期麻醉镇痛数据集”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在江苏省数据交易所上架,成为医疗机构探索数据价值转化的案例。(江苏省委新闻网)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也已取得多项医疗专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获得福建省医疗卫生行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些案例证明,医疗数据成果转化已经不再停留在政策讨论阶段。
但登记拿证只是起点。

医院能否持续推进,还取决于是否建立了成果披露、确权赋权、质量评价、伦理审查、合同管理、可信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完整机制。



07
对医院、医生和企业,各有一条提醒

对医院:不要先挂牌,再补流程
比较稳妥的顺序,应当是先识别数据属性和应用场景,再完成院内立项、研究加工、成果披露、合规审查、权属约定和成果认定,最后确定交易或许可方式。
医院的数据成果清单,也不应只由信息科维护。
科研管理部门、成果转化部门、医务部门、伦理委员会、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和临床科室都需要参与。
对医生团队:要把知识劳动留下证据

  • 变量是谁设计的?
  • 病例纳入标准是谁制定的?
  • 结局是谁判定的?
  • 数据质量是谁复核的?
  • 算法和临床规则是谁提出的?

这些内容既关系到成果权属,也关系到后续收益分配。
医生团队参与数据建设,不能只留下几次会议记录和一个最终名单,而应当形成可追溯的研发记录、版本记录、标注规范和贡献说明。
对企业和数据服务商:不要再把合作理解成“买数据”
药企、器械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一份脱离临床语境的数据文件。
它们需要的是可复核的专病队列、经过验证的结局变量、可信的真实世界证据、外部验证服务和能够持续迭代的数据产品。

更合理的合作模式,是在医院保留数据管理责任和成果权利的前提下,采用场景限定、期限限定、用途限定的技术许可、合作开发或计算服务。


项目价值也不应与处方量、设备采购量或临床使用量直接绑定。

08
结语

医疗数据不是因为数量大,就自然具有价值。
也不是因为完成脱敏、取得一张登记证书,就自然成为可以转化的科技成果。
真正有价值的医疗数据成果,来自五件事:

  • 明确的临床问题;
  • 医生团队的专业知识;
  • 规范的研究性加工;
  • 能够验证的质量体系;
  • 经得起审查的合规路径。

过去,医院积累了大量数据,却缺少一套把数据变成知识、把知识变成成果、再把成果变成临床和产业价值的机制。
这份共识最大的意义,正是把这条路初步画了出来。
未来医院之间的竞争,不只看论文、课题、专利和手术量。
还要看谁能把临床经验沉淀成高质量数据集,谁能把数据集加工成可验证的科学成果,谁能在不出售原始患者数据的前提下,持续生产可被科研、监管、支付和产业共同使用的可信证据。
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的终点,从来不是把数据卖出去。
而是让临床知识被沉淀、被确权、被复用,并持续创造新的医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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