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知》给出的原因是:近年来,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
所谓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主要是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公益性体现不充分,动态调整机制未形成,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有待提高,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有待加强,特别是耗材集采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医疗服务和检验价格的及时调整 」是当务之急。
所谓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能实现分类管理,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未能充分体现,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未能用好。
所谓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主要是指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价格支持力度不够,新增项目申报审批太慢。
第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016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提出探索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7 月 14 日,2022 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人事薪酬、绩效考核等改革。
第四、由于疫情影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运营出现了空前危机。据不久前国家卫健委公布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2020 年,全国 20 个省份医疗盈余为负,占比 62.5%,较 2019 年增加 56.25 个百分点;753 家三级公立医院医疗盈余为负,占比 43.5%,较 2019 年增加 25.89 个百分点。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医疗盈余率为 -0.6%。
2020 年,二级公立医院医疗盈余率平均为 -0.66%,较 2019 年下降 2.73 个百分点,医疗盈余的普遍减少。约四成医院出现亏损情况,亏损医院的比例较 2019 年增加 16.75 个百分点,在亏损医院中,7.51% 的二级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超过 100%,49.53% 的二级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超过 50%,运营风险较高。
要维持公立医院正常运营,希望财政增加投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可能性不大,因此,急需通过价格改革来解困,而等到 2025 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再向全国推广显然太晚。
因此,医保局这时候赶发这个价格管理文件,意义重大。尽管文件围绕「价格管理」,实际上是允许各地积极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哪些内容值得医疗机构关注 ?
在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方面,重点提出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 价格公益性 」。医疗服务价格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二是强调价格机制要实质性运行。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
三是避免各行其是。强调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四是强调「及时性」。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在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回应临床关切。《通知》指出,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这是以往价格调整中很少用到的词语,过去多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而这一次,是「及时回应临床关切」,看来医院的「痛」上面感受到了。
二是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通知》要求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或谨慎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措施。三是强化监管。《通知》明确要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在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方面,强调了四点。一是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二是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 60% 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 60% 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
三是价格调整将执行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通知》提出,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
四是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在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对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要审慎对待,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在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方面,提出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其中,①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②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③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④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在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方面,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
在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方面,强调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理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
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医疗服务价格深化改革,医院管理如何应对?
通过上述两部分分析,相信大家已经感受到了这个文件,确实对医疗机构影响巨大,一是恰逢医疗机构普遍运营困难时候出台,有望为其解困助力;二是内容都是干货,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指导性很强,也给医疗机构诸多参与点和期待点。对此,医院管理者们下一步的发力点有哪些?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痛了你就喊」,把要求说出来。《通知》不但再次表明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而且第一次提出及时回应临床关切,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说明有关部门是真心希望听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音的,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积极理性发声,把诉求合理表达出来。
二是积极主动参与,显出你的专业来。既然政府愿意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愿意及时回应临床关切,那么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应该充分显示出自己的专业来。
比如《通知》计划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出一批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而且规定了「技术劳务价值为主」是指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 以上,那么临床中有哪些项目是这种情况,CT 算不算?彩超与 CT 两者比较哪个技术劳务价值占比更高?能达到多少?属不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认真学习政策,主动改起来。自从药品耗材实行集中带量采购以来,价格大幅度下降,很多医疗机构和医生深感压力巨大,特别是在心脏支架和骨关节集采后,有关手术费并没有及时调整,使有关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下降明显。这次《通知》专门就「 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 」作了回应。
《通知》指出,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也就是这是处理二者关系的总原则,不是说「集采降了多少」就「直接平移」给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调升多少。
具体怎么做?《通知》规定,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二是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此外,对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通知》的态度是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加快进度。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而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和对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等项目要区别对待。
最后,《通知》还提出: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这些新的政策思路都为医院下一步发展提供了利好空间,深化医改任重道远,管理者们唯有迎风而动,方能有破竹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