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5号),为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管理,规范开展2026—2028年周期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质量效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印发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6—2028 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pdf
2026—2028 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pdf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6年10月10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2026—2028年周期)的通知》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遴选确定了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现予公布。各创建单位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照《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结合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和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全面推进基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创建单位的管理与指导,做好日常监测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创建周期结束前组织评估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附件: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创建单位名单.pdf
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单位名单.pdf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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