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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出台:鼓励使用AI辅助诊疗,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等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医信头次条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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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办法》包括总则、互联网诊疗资质准入、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共八章47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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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含了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以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医疗数据及个人隐私保护等重要规定。《实施办法》还提到,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在第三十五条中又明确了:根据《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鼓励互联网医院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医师开展诊疗工作。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鼓励互联网医院加大对“人工智能医生”的研发投入。
此外,《实施办法》也鼓励互联网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数字疗法开展诊疗活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了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
同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还配套发布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医院建设的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要求。

以下为全文:



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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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四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资质准入
第五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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