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东深圳、浙江、云南等多个地区已出台了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
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制定了《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且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法人和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该文件多次强调,各部门在审批社会办医机构时,要进一步简化简化准入审批服务。此外,还鼓励公立医院为社会办医发展提供支持。比如,包括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等。事实上,不止是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已有多省份鼓励社会办医。前不久,北京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发布了《通州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要鼓励4类专业团队、集团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4类团队包括北京市卫生系统领军人才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学科带头人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本市三级医院的非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相当知名度的医疗集团。4月3日,云南发布的“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也指出,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办医连锁化、集团化发展。更早之前,上海、广东深圳、浙江等多个地区出台了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