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实施信用分级评价与动态监管,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办法规定了信用档案建设、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监控与预警、信用信息披露与权益保障、信用评价结果管理应用、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修复等内容。
根据办法,信用主体分为机构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个人类(参保人员)两类。
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等途径归集信用信息,并依据百分制评价体系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差)、D(差)四级。评价周期为自然年度,新签约不满6个月或已解除协议的机构等情形不参与当期评价。
办法建立了医疗保障守信激励机制,对守信机构在医保年度考核、医保新政策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同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对不同信用主体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对于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办法同步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在整改到位、消除影响且6个月内未再违规的条件下,可申请修复信用,但需提交整改说明及承诺书。医疗保障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将用于下一评价周期。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评价,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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