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智慧医疗网 |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

天津大病医保报销!拟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6-02-22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打开手机扫描二维码
即可在手机端查看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市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

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微信图片_2026-02-23_223350_303.jpg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

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推动职工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的有序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费用目录的衔接,本市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低比例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制度和职工大病保险整合,同步完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机制,制度框架逐步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匹配。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别声明:智慧医疗网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智慧医疗网的内容为智慧医疗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Copyright © 2022 上海科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旗下「智慧医疗网」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1700455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