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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十八条举措,推动医疗数据依法共享

发布时间:2026-02-23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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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一份由北京市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出现在北京市医保局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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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数据是健康保险创新的关键生产要素

在现代健康保险尤其是商业健康险的发展中,精准的产品设计、合理的定价模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都高度依赖于真实、完整、动态的医疗健康数据。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数据“孤岛化、碎片化、封闭化”问题突出,保险公司难以合法合规获取高质量临床与医保数据,导致产品同质化严重、核保粗放、赔付率高企,制约了行业可持续发展。

《若干措施》首次系统性提出推进医疗数据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安全有序开发利用,标志着北京在全国率先迈出“破冰一步”,推动医疗数据从“沉睡资源”向“战略资产”转变。


核心举措

构建“可用、可信、可控”的医疗数据赋能机制

(一)明确数据共享范围与路径(第一条第(一)款)

原文要点: “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影像检查等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共享数据标准、类型、路径等,为保险产品设计和精算等提供数据支撑。”

🔍 解读:

  1. 共享数据类型丰富

    • 医疗费用数据:可用于疾病成本分析、赔付预测;
    • 健康体检数据:用于慢病风险评估、干预型保险开发;
    • 影像检查数据(脱敏后):辅助AI模型训练,提升早期疾病识别能力。
  2. 强调标准化建设

    • 要求统一数据格式、编码体系(如ICD疾病分类)、传输接口,确保跨系统互通互认。
    • 为未来建设“北京市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奠定基础。
  3. 设定清晰路径导向

    • 数据不直接开放原始记录,而是通过“授权调用、接口对接、沙箱环境”等方式实现有限访问。

✅ 意义:打破医院、医保、商保之间的信息壁垒,形成“数据流动—产品创新—服务优化”的正向循环。


(二)鼓励医药企业向保险公司授权临床数据(第一条第(一)款延伸)

原文要点: “鼓励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依法依规授权商业保险公司使用创新药械的适应症范围、临床试验数据等信息。”

🔍 解读:

  • 创新药研发周期长、投入大、上市后市场接受度不确定。若能将真实世界疗效数据、患者用药反馈、不良反应监测结果等共享给保险公司,有助于:

    • 设计“按疗效付费”“无效退款”类创新型保险产品;
    • 支持开展“创新药专项保障计划”;
    • 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与支付意愿。
  • 授权机制需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落实“知情同意+去标识化+最小必要”原则。

🌱 典型场景示例: 某基因治疗药物年费用超百万元,保险公司基于药企提供的Ⅲ期临床数据与真实世界随访资料,开发“一次性给付型罕见病保险”,实现“患者敢用、企业回本、保险可控”。


(三)推动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应用于商保赔付(第十五条)

原文要点: “依托医保全流程大数据监管体系,探索将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应用于商保赔付流程。”

🔍 解读:

  • 北京市已建成全国领先的医保基金智能监控系统,涵盖6000+条审核规则(如重复开药、超量配药、不合理诊疗等),日均筛查数百万条结算数据。
  • 将这些规则迁移至商业保险领域,可帮助保险公司:
    • 自动识别欺诈理赔行为;
    • 减少人工审核成本;
    • 提升理赔准确性与效率。

⚙️ 实现方式建议: 建立“医保规则引擎输出接口”,经脱敏处理后供参与“一站式结算”的商保公司调用,形成“医保守底线、商保提服务”的协同治理格局。


(四)强化全过程数据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原文要点: “加强数据共享利用全过程安全防护及运行监督,完善应急响应与数据预警机制。”

🔍 解读:

这是政策的“安全底线条款”。数据开发利用的前提是绝对保障公民隐私与系统安全

关键要求包括:

安全维度
具体措施
技术防护
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日志审计、零信任架构
数据管理
分级分类管理、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
权限控制
最小权限原则,仅限必要岗位访问必要数据
应急机制
建立数据泄露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监管问责
明确责任主体,发生违规事件依法追责

🔐 特别提醒:任何单位不得以“数据合作”名义变相买卖患者信息或进行精准营销。


典型应用场景

医疗数据如何赋能商保创新?

应用方向
数据来源
商保应用价值
精准定价
电子病历、医保结算、慢病管理档案
构建疾病发生率模型,实现差异化保费
产品创新
体检报告、基因检测(合规授权)
开发癌症早筛保险、心脑血管疾病预测险
核保优化
历史就诊记录(脱敏)
实现智能核保,减少人工调查
理赔提速
医院HIS系统直连
实现自动理算,“无感理赔”
风险干预
可穿戴设备+门诊数据联动
对高血压患者推送生活方式干预方案,降低发病概率
创新药保障
药企临床数据+真实世界研究
设计“分期支付+疗效挂钩”保险产品



挑战与应对建议

尽管政策方向明确,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仍面临多重挑战:

挑战
应对建议
数据权属不清
明确“谁采集、谁管理、谁负责”,建立数据授权使用协议范本
机构积极性不足
将数据共享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加分项
技术标准不统一
由市政务和数据局牵头制定《医疗健康数据接口规范》地方标准
公众信任缺失
加强宣传,公布典型案例,设立“数据使用透明度公示平台”
中小企业接入难
建设市级“健康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普惠性数据服务接口



没有数据的保险是盲目的

没有保险的数据是沉默的

《若干措施》以医疗数据开发利用为突破口,不仅为商业健康保险注入新动能,也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产业升级提供了全新路径。这是一次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服务模式创新的深度融合,彰显了首都北京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先行示范作用。

下一步,应加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和机构开展试点,让医疗数据真正“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健康、产业发展与社会治理大局。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北京市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5〕34号),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供给

(一)推进医保医疗数据开发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影像检查等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共享数据标准、类型、路径等,为保险产品设计和精算等提供数据支撑。鼓励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时将创新药械适配的疾病及适应症范围、临床试验数据等信息,依法依规授权商业保险公司使用,为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和数据局)

(二)支持商业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开发疾病预测与干预保险,提供心脑血管疾病险、罕见病险等特定疾病险或创新药险等特定药品险以及覆盖创新医药的研发险、临床责任险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开发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分红型长期健康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外籍来华人员需求的医疗保险产品,理顺投保、理赔流程,丰富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开发商业健康险特色模型,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保险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环节应用。(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

(三)推进北京普惠健康保更好发展。持续优化产品保障水平和权益服务,动态调整特药清单,加强对创新药械的保障支持。探索完善产品销售机制,更好发挥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补充保障功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二、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与医药产业协同创新

(四)搭建协同发展平台。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创新医药企业沟通机制,促进创新药械产品等信息共享与需求对接,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将价格合理的创新药械及基本医保目录外的肿瘤、细胞基因治疗、罕见病相关高值药械、高额诊疗项目等纳入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保险行业针对相关险种组成共保体,探索建立创新医药风险调节机制,助力医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五)推动创新药械支付模式创新。完善商保创新药遴选与准入机制,探索通过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医药企业开展协商定价,加速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实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医药企业探索按疗效付费、分期支付等多元支付模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六)鼓励扩大创新药械投资规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创新医药产业金融支持,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北京证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支持商保创新药通过绿色通道快速挂网,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商保创新药配备使用。商保创新药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探索通过“双通道”机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协议药店保障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费用,不计入DRG病组支付标准,单独支付;商保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组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提升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能力

(八)研究放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研究参保职工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九)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人群。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将老年人、患病人群、慢病人群等纳入保障范围,更好满足“一老一小”、既往症等不同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加灵活、实惠、便利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大对新市民、新业态等群体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体验。研究利用医保和第三方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提供政策宣传、产品供需对接、线上投保、订单管理、权益查询和理赔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合作,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慢病管理等综合服务,发挥健康管理风险减量作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十一)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网络。依托现有医保管理优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与高效对接,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覆盖网络,有效降低商业保险公司与不同医疗机构的对接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可及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四、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结算模式

(十二)建立便捷高效结算机制。结合商业保险业务实际、技术支撑能力及不同保险产品特性,科学选择安全高效技术路线,推动医保商保“一站式”结算,帮助自愿参与该机制运行的商业保险公司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升理赔效率。支持西城区“医保+商保”清分结算中心建设,推进央地医保与商保同步清分联动,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西城区政府)

(十三)强化数据安全防护。加强数据共享利用全过程安全防护及运行监督,完善应急响应与数据预警机制,筑牢数据安全风险防线,切实保护参保人个人信息及资金安全,确保数据合法合规共享使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西城区政府)

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协同监管

(十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发挥北京金融联调委作用,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理赔纠纷裁决机制,多方协同推进纠纷化解,提高保险满意度。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当的客户,提升保险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

(十五)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监管。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合规监管,强化日常跟踪监测,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借助市、区、医疗机构三级医保服务体系,协同开展商保产品纠纷处理;依托医保全流程大数据监管体系,探索将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应用于商保赔付流程,提升欺诈骗保识别能力。(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六)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统计监测体系,根据医疗、疾病等不同产品的经营逻辑,实施分类监测。定期跟踪分析各类险种的赔付支出、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等关键指标,动态掌握市场运行情况,督促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坚持保障本源,加强产品创新与成本管控,实现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医保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各行业领域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作用,做好数据对接支持、创新医药协同等协调配合,压实部门责任,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医疗机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推广。聚焦老年人、新市民、特药需求人员等重点群体,加强典型理赔案例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有效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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