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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6-07-14 来源:湖南省卫健委、技术转移研究院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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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技局、疾控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7月6日

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文件精神,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管理体系

(一)设立技术转移转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程序设立或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或专门工作岗位,具体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推动科研、人事、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明确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有效统筹科技资源。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在项目验收或论文发表前,向本单位技术转移转化部门披露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明确成果类型。

(三)加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合作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转移服务报酬。

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四)自主选择赋权转化路径。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或让渡全部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不少于10年)。鼓励采用“先赋权后转化”模式,通过“赋予所有权+技术转让+约定收益”“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约定收益”等灵活路径推进成果转化。

(五)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对于赋予所有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按规定给予成果完成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基数。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六)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单列管理流程,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建立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按照转化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其转让、划转、退出等处置事项,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七)完善容错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决策机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及负面清单等事项。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及公示等管理制度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及成果赋权过程中相关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保障机制

(八)健全职称评价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等工作业绩,可作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的人员,可按规定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优先聘任到相应的职称岗位,并在申报各类人才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评审时,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可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九)培育技术经理人专业队伍。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应着力培养一批覆盖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且熟悉科研流程、精通政策法规、了解市场需求、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至2027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00人,重点培养近五年获得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人员。完善卫生健康领域技术经理人培训体系,鼓励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系列。

(十)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推动金芙蓉基金相关产业子基金支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等领域,重点支持初创期、早中期项目。探索建立重大医学科技成果“拨投结合”资金支持模式,促进财政科技投入重大项目或平台形成的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十一)支持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明确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对携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程序订立离岗协议,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四、协同共建科技成果转化新生态

(十二)强化产学研企合作与协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以技术、人才、资本为纽带,共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共享科技平台和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推动交叉创新。围绕“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医疗器械、细胞与基因治疗、中医药现代化等前沿方向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本省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十三)优化服务体系布局。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龙头企业及投资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给予分级分类补助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滚动发展”的可持续运营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生物医药行业工作站建设运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成果评估、概念验证、中试孵化、注册辅导、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运营等全链条专业服务。建立健全服务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的常态化对接与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更多优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十四)营造良好氛围。构建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涵盖创新投入、成果产出、转化成效等方面,系统全面反映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并适时发布相关指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讲,定期组织线上线下路演、大赛等活动。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与辅导,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原创性成果等优秀转化案例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五、鼓励多元路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设立基金强化机构转化能力。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创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孵化和转化,其中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内部转移转化服务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十六)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医疗卫生机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不需审批和备案。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的,可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

(十七)深度挖掘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临床研究质量,聚焦临床急需开展重点攻关,提升科研资源利用效率,产出能够解决临床问题、改进临床决策、优化治疗方案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建立全省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库,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及时在湖南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登记和转化需求发布。针对中药材新品种创制、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干细胞、脑机接口等高水平研究的科研项目,加强与各类创新平台、服务机构联动,全方位贯通转化流程服务,共同推动项目落地转化。

(十八)推广实施“先用后付”。医疗卫生机构采用转让、许可(特别是开放许可)的方式,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零门槛”授权给中小微企业(承接方)使用,后续根据转化实施情况,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里程碑节点支付、延期启动支付等模式支付费用。

本措施适用于我省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本措施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中医药、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医院制剂、疾病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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