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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省发文支持国产医疗设备!

发布时间:2022-06-30 来源:59医疗器械网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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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提到,大型医疗设备国产化率必须提高;《“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25年,主流医疗装备基本实现有效供给,高端医疗装备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要明显提升。

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


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加大对国产医疗设备的政策支持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已相继发布相关文件,缩紧进口医疗设备的种类,哪怕是在清单内的设备,依旧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不能限制国产竞争,明确清单外的设备,国产优先。






广东:加大财政扶持

支持国产医疗器械采购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了一则《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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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答复函显示,民进广东省委会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提案内容就包括加强扶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对此,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未来将加大财政扶持,鼓励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创新合作,推进产学研医融合;加强推广应用,支持国产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加大对国产医疗器械和创新产品的采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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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支持购置使用

国产仪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力争整合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15000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11000台以上,大型科研仪器数字化集约率达到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组成的共享网络。

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型科研仪器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九项工作举措及五项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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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国产大型科研仪器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使用比例。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大型科研仪器开展科研活动。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型科研仪器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级相关部门)






湖北:采购进口产品

开展全面调查!


6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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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要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并且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也就是说,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或者需要采购进口的医疗设备,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否则视为项目不合规!

值得一提的事,福建省对于进口设备采购需求调查,同样有所要求: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如果不申报,视为不符合采购进口条件处理,将无法采购进口产品,财政将不会拨款。

并且,对于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如需采购进口,都会被纳入调查。





安徽:未经批准

公立医院禁止采购进口设备


4月22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健委、安徽省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该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点梳理:

1、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2、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中,申请理由为: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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