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推进健康广东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目标,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以基层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驱动,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基层特点、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不断优化;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基层卫生人员数量和结构明显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发展。
到2027年,超过180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达到全国“优质服务基层行”基本标准,超过700家达到推荐标准;基层卫生健康投入机制不断完善,医疗、医保、医药、医教改革协同联动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分级诊疗格局不断完善。
(一)加强医疗卫生资源统筹规划。根据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确保服务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业务用房,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新(改)建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发挥县级医院龙头作用。支持县级医院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到2025年,力争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县(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到2027年,力争不少于100家县级公立医院(含综合、妇幼、中医医院等)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三)强化镇级卫生机构枢纽作用。支持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或按每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鼓励拓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职业健康促进、口腔保健、透析等服务功能,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有条件的探索“两院一体”医养结合建设模式。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提升外科服务能力。优先支持常住人口10万以上、非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达到二级综合性医院水平,建成县域医疗次中心。其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占比不低于30%,发展特色专科,掌握多项卫生健康适宜技术。
(四)夯实村级卫生站点基础。加强村卫生站(室)(以下简称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鼓励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对临近乡镇卫生院、人口较少等不适宜单设村卫生站的行政村,可以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派驻以及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城市社区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力争消除服务空白村。到2025年,实现公建规范化村卫生站应建尽建。加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及山区、海岛等特殊地区村卫生站建设。分类推进紧密型和联合型镇村一体化管理。
(五)大力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推动县域内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落实医共体牵头医院对医共体内各成员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下沉优质资源。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后,在岗位设置、医疗技术、药品配备、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等方面按照医院等级执行相应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办诊所、门诊部、民营医院可自愿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对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健全村卫生站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七)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当地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落实“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村卫生站给予运行补助。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省财政统筹省级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并对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给予补助。
(八)深化医疗卫生对口帮扶机制。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县(市、区)、二级医院包乡镇(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村(社区)的帮扶机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纳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内容。持续开展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组团式”帮扶县级公立医院、“百名卫生首席专家下基层计划”、高水平医院跨区域联动“一对一”紧密型帮扶等活动。推进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
(九)健全中医药服务供给机制。推进中医优势门诊病种、中医优势住院病种和中医基层病种等医保政策落地见效。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健全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化中医馆,在村卫生站设置中医阁。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的村卫生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十)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推进流调队伍能力建设。强化村卫生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加强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建设,并配备相应资质人员。加强县域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指导机制。
(十一)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加强传染病救治和监测预警,强化发热门诊(诊室)管理。支持家庭医生团队为重点人群提供医防融合服务。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同质化水平。探索在乡镇、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
(十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医学院校可根据基层需要规划专业设置、调整培养计划,扩大紧缺人才培养规模。增加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数量,完善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加快壮大基层全科医生队伍,采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形式,稳步扩大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推进培训合格的注册全科医生或加注执业范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专业,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增加执业范围。推进继续教育,实现县级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全覆盖,省、市两级建立家庭医生示范培训基地。加快省级远程医学教育网络建设和应用。每5年完成一轮家庭医生岗位技术培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完善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对乡村医生免费开展岗位培训。乡镇和村要提供条件支持乡村医生进修学习、提升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引导其参加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推动医疗卫生人才下沉。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全面实施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在符合卫生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可放宽条件;招聘列入省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基层卫生人员,可采取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等政策。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1年以上,乡镇卫生院新招录的中级及以下职称医生到村卫生站轮岗时间不得少于1年。完善县域医共体内人才下沉协同通道,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探索“县招镇管村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统筹派驻到村卫生站执业。到2025年,乡村医生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
(十四)优化职称评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称岗位占比可达到15%;对达到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等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鼓励县(市、区)统筹编制岗位,动态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工作满10年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按规定评定基层副高级职称。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医师职称评聘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
(十五)落实收入和待遇保障。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绩效工资可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核定,不纳入单位调控基数。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完善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居民个人共同负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薪酬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盘活现有资源,妥善安排偏远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住房,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保障。
(十六)加强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等保障。已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卫生站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卫生站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存年限的人员,可按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村卫生站医生补助等政策。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村医生,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七)加大医疗保障支持力度。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分类资助。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积极通过镇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站医保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发挥医保基金向基层倾斜的差别化支付作用,完善基层病种及其分值管理。有条件的地市可按规定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分级诊疗转诊的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在医保方面的差异化政策,促进分级诊疗。
(十八)加强综合监管。加强农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探索逐步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基层医保基金和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医疗服务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医保政策、业务操作等培训指导。
(十九)推动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县域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档升级,推进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站信息化水平,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联通共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监管。
(二十)推进互联网+便民服务。依托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通过会诊中心、远程影像中心、心电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远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安全有序向个人开放。推广家庭医生线上签约、预约转诊、互联网诊疗等数字化服务。推进医疗、医保信息系统对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结算流程。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牵引,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将健康项目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
(二十二)加强协作督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统筹,协调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结合实际推动重大政策、重点建设任务落地落实。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镇村两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省级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并将地方政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乡村振兴等有关督查考核内容。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按规定推动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尊重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关心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