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加快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分级分类精准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10月11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分类建设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智慧化自助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全文如下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分类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地理位置、常住人口数量、机构规模和服务能力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镇医疗卫生资源,提升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分类建设提升。各地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机构类型,统筹县域医疗卫生资源,优化乡镇卫生院布局和建设。所涉及机构原则上分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小型卫生院等4类,医疗机构类别为卫生院。
一、分类原则
1.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常住人口5万以上(含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达10万以上);在岗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开放床位80张以上;年门急诊人次20万人次以上;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与最近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距离10公里以上,应符合以上5项及以上条件。
2.中心卫生院。常住人口3万以上(含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达5万以上);在岗职工人数60人以上;开放床位30张以上;年门急诊人次10万人次以上,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应符合以上4项及以上条件。
3.卫生院。常住人口5千以上;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在岗职工数1.5名以上;在岗职工人数10人以上;年门急诊人次3万人次以上,应符合以上3项条件。
4.小型卫生院。常住人口5千以下;区划面积小于72.33平方千米;在岗职工人数10人以下,应符合以上2项条件(其中常住人口5千以下为必备项)。
二、功能定位
1.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重点加强住院病区和临床专科建设,提供住院服务,服务能力基本达到县级综合医院服务水平。能够为辐射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急诊急救、中医药、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及特色科室等卫生健康服务;能够为周边卫生院提供检验、检查、远程医疗服务;对周边卫生院开展技术指导或帮扶工作,有效提升周边乡镇卫生院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承担公共卫生、应急救灾、医疗物资储备等职能。
2.中心卫生院。重点加强住院服务能力和基层特色科室建设,提高住院床位使用率,拓展门急诊病种,具备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服务能力。
3.卫生院。重点加强以全科医学为主的门诊科室能力建设,落实慢性病医防融合改革,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统筹做好辖区居民的治病防病和健康管理等工作。按需设置住院床位。
4.小型卫生院。重点做好慢性病、老年病的门诊服务和巡回医疗服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守住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阵地。
三、科室、设备和人员配置
(一)科室设置。
1.小型卫生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参照规模较小的卫生院要求设置。
2.卫生院。临床科室应设置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急诊(抢救)室、发热诊室、肠道诊室、输液室等。医技科室应设置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中药房和消毒供应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3.中心卫生院。在卫生院基础上还应设置儿科、口腔科、眼科和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皮肤科、骨科、精神(心理)科、急诊科、麻醉科和手术室(可合并设立)、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等;肺功能室、CT室。
4.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在中心卫生院基础上可设置二级科目,如内科(呼吸、消化、心血管科)、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神经外科)、老年医学科、门诊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病理和输血科可与医共体总院合建)、重症医学科。有条件的设血液透析科、PCR实验室、临床微生物学检验。
各卫生院在执业科目申请时,原则上按照上述类别设置,同时要考虑当地发病谱及群众就医需求、医疗服务拓展需要,可增设执业科目,需报批准执业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许可。
在上述基本设置或功能齐全的基础上,鼓励卫生院结合实际建筑用房条件等,根据不同人群服务需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探索打造全科诊疗中心、专科诊疗中心、中医诊疗中心(中医馆)、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口腔健康管理中心、预防保健和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等健康服务功能区,让不同人群在不同功能服务区域一站式享受全生命全周期、疾病全过程的医防融合健康管理服务。
(二)医疗设备配置。
1.小型卫生院。应标配B超、心电图机、即时检验设备(三大常规项目)、血糖仪、除颤仪、呼吸气囊、空气消毒机、制氧机、公共卫生随访包等设备。
2.卫生院。在小型卫生院基础上,标配DR、彩超、全自动生化仪、血细胞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仪、生物安全柜、监护仪、洗胃机等设备。
3.中心卫生院。在卫生院基础上,标配CT、监护仪、康复、血气分析仪、麻醉机、呼吸机、急救型救护车等设备。
4.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在中心卫生院基础上,标配电子胃肠镜、中心供氧等设备。
根据医疗服务拓展需要,小型卫生院可选配卫生院的标配设备,卫生院可选配中心卫生院的标配设备,中心卫生院可选配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次中心的标配设备,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可选配MRI、腹腔镜、血液透析机、脑电图机等设备。
(三)人员配备。
按照《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要求核定卫生院编制,对基本医疗任务较重或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可适当增加编制配备。
四、服务能力要求
1.小型卫生院。能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指导管理等。
2.卫生院。应达到国家能力标准基本标准以上,常规开展家庭病床、居家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至少有1个县级以上基层特色科室。
3.中心卫生院。达到国家能力标准推荐标准,至少有1个市级以上基层特色科室,建成慢性病一体化门诊,住院床位使用率达70%。
4.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基本达到县级综合医院服务水平,至少有2个市级以上基层特色科室,建成慢性病一体化门诊,住院床位使用率达80%。
五、命名规范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根据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相适应的原则,机构代码必须与机构类别一致。
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第一名称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增注第二名称县(市、区)名+乡镇名+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
中心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
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卫生院(分院)。
小型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卫生院(小型),挂牌仍为县(市、区)名+乡(镇)名+卫生院。
浙江省智慧化自助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综合行政村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常住人口规模、服务需求等因素,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指导各地开展智慧化自助村卫生室建设,医疗机构类别为村卫生室。 一、建设原则。行政村常住人口500人以下,且周边无医疗卫生机构覆盖,首选在村两委集中办公场所或村养老服务中心等人员集聚场所,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二、功能定位。村级医疗卫生体系的补充,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解决无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行政村的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 三、科室、设备和人员配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至少有1名注册在点位的执业(助理)医师,1名健康联络员(非卫生人员),有远程诊疗、医保结算和自助药柜等自助设备。配备远程诊疗设备和一体机(自助智能药柜)等,要具备医保卡实名认证、医保结算,远程诊疗等功能。智慧化自助村卫生室执业科目申请为全科医学。 四、服务能力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主要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医疗服务。结合巡回医疗、自助服务等形式开展。 五、命名规范。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机构代码必须与机构类别一致,智慧化自助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行政村名+自助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