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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规范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 四川确定了这些方向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官网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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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引导规范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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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旨在推动民营医院树立正确办医理念,强化公益性导向,依法执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其印发正式明确四川省对民营医院的管理要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向“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方向转变,对民营医院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知》主要适用于四川省各市(州)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部门和民营医院,引导和规范民营医院从引导有效错位发展、支持人才学科建设、加强医院审批评审、引导参与医联体建设、培育新质生产力等十二个方面高质量发展。

在引导有效错位发展方面,提到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民营医院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民营医院向连锁化、高端化转型。

在引导参与医联体建设方面,建立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一体化专科联盟制度,按五大片区(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入网入格

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支持开发人工智能、5G、3D/4D打印等技术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鼓励民营医院与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搭建“产、学、研”转化服务平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

在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方面,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作为质控中心成员单位。推动与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通知》还要求要推动民营医院全部接入本级医疗“三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推动医疗、医保、卫生联合监管,一案共查,联合惩戒。同时省卫生健康委也会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更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附:《通知》原文如下: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引导规范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川卫发〔2024〕1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相关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卫生健康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四化”建设要求,推动民营医院树立正确办医理念,强化公益性导向,依法执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现就引导规范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全面加强民营医院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进民营医院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营医院应建立党组织,支持民营医院将党组织关系转隶至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鼓励属地卫生健康行业党委根据党组织建设需要向三级甲等民营医院选派党组织书记,向其他民营医院选派党建指导员。分层分级培训民营医院党务工作人员,建立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党建“结对帮扶”机制,指导民营医院抓实“五个基本”(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活动、基本保障),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有效错位发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妇产、口腔、医疗美容、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室、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民营中医医院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鼓励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民营医院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民营医院向连锁化、高端化转型。

三、支持人才学科建设。指导民营医院聚焦内涵建设,提升内部运行和治理能力。支持民营医院广纳资源,汇聚力量,持续打造人才高地。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院同等条件申报职称评审。民营医院符合条件人员可申报参评“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卫生健康英才计划”及卫生健康系统相关评比表彰等活动。将民营医院纳入所在市(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遴选推荐范围,同等参与,择优遴选推荐。鼓励民营医院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培育重点专科。支持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参与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自主申报,打造专科品牌,带动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支持民营医院参与对口帮扶。

四、加强医院审批评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范开展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加强医疗机构校验并督促整改,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加强部门间征信记录信息共享。要将执业满三年、未定等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分批有序纳入等级评审,推动民营医院深化内涵建设,提高技术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探索开展民营医院绩效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评价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引导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

五、引导参与医联体建设。支持依法执业、诚信经营的民营医院参与医联体建设。按照自愿原则,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合理确定其服务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方向,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功能互补、业务协同、共同发展的整体效应,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医疗资源共享、双向转诊和连续性医疗服务。建立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一体化专科联盟制度,按五大片区(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入网入格。到2025年底,二级以上的民营医院至少一个重点专科加入公立医院牵头的专科联盟,并逐步实现全覆盖。鼓励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民营医院牵头组建区域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

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学(协)会行业发挥自律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行业监督,鼓励民营医院建立信用承诺和公示制度。鼓励省属委(局)管学(协)会依据章程,聚焦民营医院,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民营医院分会,做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营医院之间的桥梁纽带,着力推进民营医院法治建设,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各委(局)管学(协)会在专委会建设和相关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学(协)会负责人等人选安排时,积极吸纳民营医院力量。支持学(协)会为民营医院提供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临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七、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医院瞄准医学前沿,加快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再生医学等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开发人工智能、5G、3D/4D打印等技术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支持民营医院申请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鼓励民营医院与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搭建“产、学、研”转化服务平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

八、拓展药械采购模式。鼓励民营医院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药械采购,更好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进一步降低药械采购成本和群众负担。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参加国家或省际联盟组织的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提供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业务培训、政策咨询、采购渠道、基金预付等支持和服务,通过“以价换量”进一步降低民营医院的药械采购成本。

九、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范围,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民营医院质量管理飞行检查,指导民营医院持续改进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作为质控中心成员单位。民营医院开展诊疗行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施治。要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感染控制“四项机制”和三级院感巡查制度,建立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和反馈,不断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与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十、有序加强宣传引导。引导民营医院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巩固扩大政治共识。宣传民营医院典型单位、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典型成就,倡导民营医院人员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四个典范”。通报民营医院典型负面事件。持续加强民营医院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民营医院规范媒体账号管理秩序和发布行为,防范意识形态风险,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十一、规范医保服务管理。将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进行管理。民营医院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评估不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宣传。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环境。

十二、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压实民营医院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行风建设、医院感染管理、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开展医院审批专项治理工作。推动民营医院全部接入本级医疗“三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办门诊部、诊所接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大型医院巡查、高额异常费用病例核查、医保费用飞行检查、医疗监督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社会办医执业、平安医院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全要素监管。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和退出制度,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和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医疗、医保、卫生联合监管,一案共查,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欺诈骗保、伪造医学文书、挂床住院、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互联网诊疗中未按要求备案、无资质行医等问题。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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