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竞争性评审结果,现明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具体数额见附件),用于支持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
二、请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示范项目有关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各项任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要求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三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补贴等费用,相关债务还本付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审计、财政监管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就同一内容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严禁虚报、挪用、挤占和截留项目资金。
三、为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运用。
四、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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