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间,联影医疗发布公告,
拟出资4.5亿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
“上海联影医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为暂定名,最终将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4.5亿元注册资本拟全部以自有资金出资。
新公司主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续须申请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牌照。
目的仅为赋能联影医疗主业,不会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预计对其2024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预计通过融资租赁形式销售占集团整体销售比例不超过5%。
公告内容从本次投资的必要性和对联影医疗的影响两个方面做了说明。
政策层面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肯定了融资租赁在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业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租赁公司的合作。
2020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公立医院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2020年6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支持服务包括医疗器械在内的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导向的产业领域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2023年底,广东省政府发布《在我省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为加快先进设备购置、缓解财政一次性支出压力,提升相关医疗服务能力并补齐短板,在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设备租赁试点,到2024年要全面推广至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融资租赁监管要求。
业务层面
相比分期收款模式,融资租赁业务更能保障设备厂商在分期收款/融资租赁期间的运营风险。
分期收款为买卖行为,设备所有权归属买方,设备厂商仅有按期收取款项的债权,为买方的一般债权人。
融资租赁模式下,设备所有权归属出租方,在租赁方无法支付款项的情形下,出租方有权回收设备并通过合法转售或者拆解为备件等方式以减少损失,而在分期收款情形下,由于设备所有权已归属买方,厂商无法通过回收设备来弥补损失。
融资租赁模式下,出租人可以采取更为丰富的增信手段,加强交易的风险管理;出租人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上对交易进行登记公示,明确所有权人,以避免承租人私自将租赁物进行处置,损害出租人物权的情形;出租人还可以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交易数据,加大承租人的违约成本以提高其还款意愿。
融资租赁模式下对于租赁期满设备的处置更为灵活。
传统买卖模式下,设备使用年限届满后,买方通常有需求更换更为高端设备,需要额外花费时间和精力处置现有设备以腾出相应空间,同时设备厂商一方面拥有翻修和处置二手设备能力,另一方面为避免核心部件流入市场,亦有一定回收到期设备的需求,而相关交易的达成仍需花费一定的成本。
融资租赁模式下,关于设备残值的处理可在期初灵活约定(如约定租赁期满设备仍归属出租方并由出租方负责拆除),则可避免租赁到期后双方额外交易的相关成本。
新公司以直租模式为主,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包括设备生产商、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三方:
设备生产商是产品的销售方;
融资租赁公司是产品的购买方和出租方;
终端客户是产品的承租方和使用方。
融资租赁公司从设备生产商处购买特定资产,其后将该资产租赁予客户使用,以换取定期租赁租金。
新公司在联影医疗合并体系内,从合并报表角度出发,联影医疗既是设备生产商也是出租人,租赁通常于设备交付并完成安装验收后开始,为租赁开始日。
联影医疗应于租赁开始日确认设备销售的收入及成本,并于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确认租赁利息收入。融资租赁销售与普通直销收入均以设备运送至终端客户指定地点,安装测试完成,并经终端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时点不存在差异。
融资租赁销售与普通销售在运输及安装义务、维保责任等方面不存在差异。终端客户是否采用融资租赁结算,并不影响产品的收入确认原则。
与普通销售分期收款模式相比,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设备销售收入确认金额相同,实质上均为合同约定未来期间收款金额的折现值。
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后续计量列示:
融资租赁模式下,未实现融资收益将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为主营/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普通销售模式下,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收款期内确认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两者仅列示科目不同,对联影医疗净利润影响相同。
以2023年数据为例,联影医疗2023年境内超过一年期分期收款业务涉及销售收入约6,800万元,约占当年销售收入0.6%。假设相关业务均采用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其对公司整体收入影响较小。随着国内公立医院设备租赁政策的逐步放开,联影医疗预计通过融资租赁形式销售占集团整体销售比例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