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海市科委、市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细则》共二十三条,从基本要求、转化流程、实施保障等方面提出操作路径,内容细致具体,可执行性强。
新规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本市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以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主要面向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政策方面没有切实具体的规定,一些医院科技转化仍处于灰色地带,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医院的创新动力。
与此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大量临床经验、技术储备、患者需求、市场实际等,蕴藏和产生了大量可转化的创新创意、科技成果。
新规发布后,预计将会进一步释放医疗机构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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