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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就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07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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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起草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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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36条,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进行明确。其中,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的情形包括: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的情形。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评估申请。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 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 多元化申请受理渠道。 

受理审核。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 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 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 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 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的情形。 

02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共5章26条,对定点评估机构确定、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

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 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 
  •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 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 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 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 具有符合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 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 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期 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 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 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 1 年或已满 1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 信人名单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03

小结

据悉,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补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已覆盖49个城市,截至2022年底,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9亿,累计有195万人享受待遇,累计支出基金6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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