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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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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医保局印发《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现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体系,并鼓励线上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实行公平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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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公立、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线下现行政策执行。

二是明确了医保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必须符合执业范围、处方管理规定,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药品配送费用自行承担。

三是明确了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包括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便于医疗机构操作。

四是在实体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评估基础上,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有针对性的细化了纳入医保定点的评估事宜和经办服务的具体内容。

02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同时不得超出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处方,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诊疗、处方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线开具的处方在本院购药或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3、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不区分公立、民营,统一按照公立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予以支付,低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按实际发生的价格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4、参保人员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参保人员自行承担,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03

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
互联网医院基本条件
1、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2、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3、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4、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5、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异地就医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6、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7、统筹区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04

小结
各统筹区应在本通知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在2023年12月底前进一步细化申请签约、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措施。要加快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统计监测体系,做好相关统计监测,加强基金支出分析,并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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