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7”试点以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常态化和制度化,并取得明显成效。除已进行到第7批的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外,省级或跨区域联盟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开展采购政策探索:京津冀“3+N”联盟骨科集采、湖北19省区联盟中成药集采、广东11省区联盟集采……地方集采覆盖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
2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展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明,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之间是上下联动的关系,省际联盟招采品种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必然趋势,也是主流趋势。
此次长三角联盟集采,从品种上承接国家集采,从规则上往下延伸。涉及的47个品种均为此前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采购规则在沿袭国家集采规则的基础上做出了创新尝试。一方面巩固了前期国家集采工作成效,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另一方面,也为开展地方联盟集采做出稳步探索,综合考虑了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
联动国家集采中选价,进一步巩固“价格发现”机制
此次长三角联盟集采基于药品竞争格局,密切联动国家集采中选价:对于国家集采参与竞价企业<3家的品种,“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同品种国家集采最低中选价;对于国家集采参与竞价企业≥3家的品种,“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同品种国家集采最高中选价;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触发过熔断机制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同品种国家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
这一规则有助于巩固前期国家集采“价格发现”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首年约定采购量联动国家集采,保证中选企业参与动力
除了价格联动,此次长三角联盟采购品种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规则也与国家集采密切相关:实际中选企业为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抗菌药物以及实际中选企业非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为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创造“采购量”的优势,鼓励国家集采中选企业参与竞争,这样做一方面,保证患者能继续用上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减少换药引起的治疗变化;另一方面,集采中选企业的产能有保障,参与省际联盟集采还能进一步放大规模效应,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增强企业降价动力。
强调企业综合实力,关注供应保障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目前,国家第六批集采已落地,由于前期对价格的关注,部分中选药品开始出现供应保障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中选产品还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针对这一现象,长三角联盟采购文件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举措。
文件规定,拟中选药品要在满足药品“单位可比价”的基础上,引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计算企业在可供应联盟地区的综合得分。其中,在评价“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时,对中选周期内联盟地区国家集采中选产品未出现供应问题的企业,直接给予了9分的基础分。在评价“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时,进一步鼓励中选企业提升质量水平,达到国际标准。
此外,如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本次集采会进一步考虑企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通过或视同通过时间、联盟地区销售量、原料药是否自产问题,最终确定拟中选药品。多规则并举,使集采中选药品的供应有所保障,极大降低了药品短缺的风险。
照顾长期用药患者,提高临床用药合理性
本次联盟采购值得关注的还有对采购周期的灵活调整,延长了慢病用药的采购周期: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其中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超过5家且属于需要长期服用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同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要使用临床常用包装;鼓励企业提供满足慢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这一规则的完善,充分考虑了临床需求和用药合理性。对医务人员而言,慢病用药的采购周期的延长意味着不需要频繁进行患者用药教育;对患者而言,也规避了频繁换药带来的潜在不良反应风险和疗效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