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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新增数据互认指标

发布时间:2025-03-23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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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2024年目标改进情况和变化趋势以及年度医疗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于3月21日印发了《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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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将“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纳入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同时,对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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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纳入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另一方面贯彻落实2025年卫生健康系统为民办实事具体要求,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核心策略包括10个要点——

01

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02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03

医疗机构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04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05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06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电子病历等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建设。

07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08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09

建立及完善本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监测评估机制,按月进行本机构数据分析、反馈。对互认率进行监测评估,分析不予互认的具体原因。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率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

10


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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