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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6-09-24 来源:四川观察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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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基本原则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坚持立足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社会共济、责任共担,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持续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别化支付政策,待遇支付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有序就医,促进分级诊疗。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根据筹资能力和基金运行情况,稳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并做好地区间政策协同,逐步缩小全省待遇差距。

二、待遇标准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主要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在做好基金运行分析测算、完善监管机制的前提下,确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市(州),要合理设置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不在零售药店开展。

(一)起付线。符合条件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线。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设置起付线,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不低于100元。

(二)支付比例。符合条件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

(三)支付限额。各地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稳步提高年度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400元。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待遇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完善政策并于2026年11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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