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检查检验可以说是去医院看病的最大痛点之一。
从A医院换到B医院,所有的检查检验项目又要重做一遍,费时费力又费钱不说,一些有辐射的项目比如CT检查,对患者身体状况很不友好。
2018年由《中国公共卫生》杂志发表的一篇《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现状及对策分析》中指出,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发生率为41.82%。
而这个让人烦恼的问题,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转变。
这一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四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始施行!
可以预见的是,这场从医院“应用端”的变革,最终将传导到产业端——尤其是影像、IVD两大医疗器械领域以及医疗信息化产业。就个体而言,也将极大地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
1
结果互认,行业大变局的开端?!
过去推动结果互认步履艰难,主要因为压力缺乏、动力不足。考核不纳入、文件不作硬性规定,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互认,哪些项目必须互认,也没有列出具体清单,是否互认结果缺乏刚性约束力,于是就给被动应付带来可能。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四局的职责划分清晰明了,对于接下来互认工作的推动非常有利。
互认原则:“只认机器不认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定义了“检查检验结果”的范围。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主要是影像科】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主要是检验科】
同时: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简单概括来说,就是本次互认遵循“只认机器不认人”原则。
互认的是机器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生成的“图像或数据信息”;对于“医师的诊断结论”,即人为解读的数据,暂不互认。这是因为,在日常的医疗工作当中,医师出具的诊断结果往往会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标准化的可行性不高。
哪些项目可以实现互认?
“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的特征。
如何理解这个“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的技术标准”?
暂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已经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院的互认项目(下图)。生活中,还需要看具体项目所满足的质量评价指标。
▲网络上某医院可以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互认项目的互认范围,与其所满足的质量评价指标等级息息相关。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的项目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互认的,有的项目就只能在地方医院互认。
具体而言,就是: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就医时,带有HR标识项目的检查结果互认
——对于患者来说,拿到医院的报告单怎样才能看出来,所做的检查是其他医院互认的项目呢?
——认准HR标识。
《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在互认规则设置中,规定互认标识也有等级差别:国家级、地区级、区域级。这与前面所述的检查检验项目所能够互认的范围挂钩。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在实操过程中,为了方便医生和患者,《管理办法》还规定: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
医务人员:“能认尽认”
“能认尽认”是医务人员在进行结果互认时的一大原则。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但并不是所有的检查检验项目做一次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以重新检查的6种情况: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不是一味为了“追求互认而互认”,最重要的是,患者的疾病能得到准确诊断。
《管理办法》也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2
信息化产业爆发!第三方中心形成“大”客户群体?
医院端的改革,势必将带来产业端的变局。而这,将进一步带动整个行业的变革。
《管理办法》实施后,医疗信息化产业将迎来大爆发,而第三方影像/检验中心,或将受到影像/IVD生产商的重视。
中国医疗信息化企业,迎来百亿增量市场
某种程度上,检查检验的结果互认,其实是数据的互联互通。
《管理办法》中也多次强调:
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开消息,目前,全国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已接入省统筹区域平台,2200多家三级医院初步实现院内信息互通共享,国家全面健康信息平台基本建成。
虽然实现统一集成、互联互通的电子病历信息体系在省域、市域等层面事实上已经积累了实践经验。但是,数据共享却仍然局限于地区或医院的“内部范围”,迟迟未整合为全国统一的电子病历信息体系。
而数据进一步互联互通将带来百亿增量市场:
医保端及卫健委端:每个市级平台建设费用约300万,估算或为医疗信息化带来约18亿市场。
医院端:每个医院包括绩效考核、质量分析、成本核算等子系统,绩效考核系统价格在百万元以上。估算2022-2024年医疗信息系统市场增量或分别为约163、122、122亿元。
在此背景下,中国医疗信息化企业将首先从中获益。
2020年中国医疗信息化头部梯队包括:卫宁健康(市场占比3.6%),东华软件(占比2.6%),万达信息(占比2.4%),东软集团(占比2.3%)。
影像设备商、IVD制造商要转向第三方影像/检验市场?
随着《管理办法》落地,不合理的重复检查预计将在未来两三年逐步受到遏制。
当检查检验从收入端转为成本端,为了降本增效,医疗机构可能会倾向于将检查检验业务外包第三方检查检验中心,或者在城乡之间的医疗联合体(如: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共建检验中心。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这意味着,第三方检查检验中心或将成为影像设备商、IVD制造商未来重要的客户群。
3
互认前路上的挑战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要达成这一目标,还要清楚地认识到所需要面临的几大难题。
“质控”是互认的大前提
“质控”是达成互认的关键。在《管理办法》中也多次强调,并且还煞费苦心地将质控与科室负责人的考核挂钩,以此来进行驱动:
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
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但目前来看,各医疗机构之间的设备、专业人员的水平,差异是存在的。
那么,如何进一步推动“同质化水平”的提升?是摆在“质控”面前的问题。这涉及到医疗教育、医疗信息化、设备厂商以及医院等各方的联动。
数据互联互通,如何实现多方共赢?
数据的互联互通,挑战在于:
首先,要实现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实现病例数据的全国互联互通。
最后,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也是难点问题。
但最为核心的,是要在顺应数据互联互通大趋势的前提下实现多方(患者、医院、厂商等)利益共赢。
具体来说,一家医院信息体系的运转可能会由几十个厂商同时服务,且各家业务系统还可能是未打通的。电子病历系统要改造升级,合作厂商会收取接口费,这是一笔大额开支。而在互认施行的情况下,医院在检查检验领域的收入会下滑。医院可能会将成本转嫁到患者身上。
检查检验科室成为“成本端”,提防对互认的“软抵制”
多年来,医院的主要收入为:药品收入、医疗服务收费、检查检验收入。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后,医疗服务收费提升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检查检验就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
国家医保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药品费占住院费用比例较上年降低3.1个百分点,检查治疗费占比较上年提高3.0个百分点。这标志着部分医疗机构将药费的损失转嫁到了检查费用上,从“以药养医”转变成“以检养医”。
虽然《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施行,但公立医院逐利动机没有根除。在检查检验的利润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进行相应补偿的话,也要提防可能会出现的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软抵制”的情况。
医疗纠纷,谁来担责?
万一产生医疗纠纷谁担责?这是互认趋势下,悬在医生心头的问题。
检查检验不但是诊断疾病的依据,也是医疗纠纷案件中重要证据之一。如果第一家接诊的医疗机构在检查检验中出现误诊,结果互认之后导致第二家接诊的医院也误诊了,两家医院都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医疗纠纷之中。
《管理办法》中显示,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新事物总是不完美的,这不妨碍它的进步意义。
我们需要在不断的PDCA(计划、执行、复盘、再行动)的循环中,不断走向更好的医疗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