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26〕6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医疗数据安全与患者隐私保护划定刚性红线,商用密码、分级保护、个人信息全流程管控成为核心关键词。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的,必须严格执行;处理核心数据在重要数据保护基础上,优先使用商用密码进行安全防护,同步落实以下要求:
·优先使用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
·优先使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涉及核心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溯源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对相关关键岗位人员、涉核心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等,提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背景审查。
此外,存储处理重要数据须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处理核心数据若不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落实四级等保要求。数据级别变更后,应及时重新定级备案。
1. 三级数据分类
《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不同类别、级别数据同时处理且难以分别保护时,按最高级别实施保护。
2. 重要数据目录管理
省级卫健部门组织开展分类分级,提出重要/核心数据目录建议并上报。医疗卫生机构需定期梳理数据,识别重要数据并报送属地卫健部门。
3. 级别变更与衍生数据
数据内容、规模、应用场景等发生变化,或经脱敏、汇聚融合产生衍生数据,均需重新评估数据级别。
4. 核心数据跨主体流动的特殊要求
核心数据跨不同法人主体提供、转移、共享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若自当年度1月1日起可能累计达到上一年度该项核心数据静态总量的30%及以上,须经国家卫健委报有关部门组织风险评估。
5. 日志留存时间差异化
·重要数据处理活动日志(安全事件处置、溯源):不少于1年;
·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日志:不少于3年;
·核心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溯源相关日志:不少于3年。
第五章及全文中明确禁止行为,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
收集环节
使用与调阅环节
提供与公开环节
出境环节
人脸识别限制
委托处理与合规审计
人脸识别限制
“十不得”速览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实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违规可能导致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活动、治安处罚、侵权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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