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结果互认在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该切实重视起来。
检查结果互认在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该切实重视起来。
2018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大便次数多、不成形10天,在黄山首康医院行碳14呼气试验和胃镜、结肠镜检查为“胃幽门螺杆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2019年3月22日,洪某某因肛门坠胀3个月伴大便不成形,到黄山首康医院急诊科就诊,肛检触及小混合痔,诊断“混合痔、肠功能紊乱”,予以口服药物治疗。未进行直肠指检及结肠镜复查。
4月12日至7月4日,洪某某三次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均未常规进行直肠检查,漏诊直肠下段癌。
7月26日,洪某某在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cm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后洪某某再次到黄山首康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认是直肠癌。
7月31日,经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诊断洪某某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Ⅲ期)”,经治疗预后良好。
一审中,黄山首康医院对洪某某主张的诉请及事实无异议。洪某某与黄山首康医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已达成协议。而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医院过错参与度应仅为10%,请求委托省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认为,黄山人民医院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规定,故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6048.98元。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其对洪某某的几次诊疗过程,不存在误诊和漏诊,鉴定机构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诊疗时相信外院既往检查结果,有过错,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参与度约为40%,完全违背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明显依据不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希望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洪某某在高级别的医院做了肠镜检查确诊其肠道没有癌变,根据医疗规范,医学书籍记载和治疗直肠癌治疗程序规定,第一次肠镜后6个月以上再进行肠镜检查,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无需重复检查肠镜。
二审法院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系依据不足,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为此在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后,提交了上述通知、协议并非关于直肠癌的诊疗规范,不能以此来省略患者在可能患有直肠癌时,作为接诊医院应做的必要检查。
虽然洪某某在黄山首康医院进行过肠镜和肛门指检结果无异常,但洪某某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诊,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洪某某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故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