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的广泛应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因管理薄弱,人员紧缺等原因,存在人员“代岗”,电子病历系统账号借用混用现象。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账号混用如何处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责任人的确定
1.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制度属于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明确规定,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2.个人
《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经过规范认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或指纹识别)的使用者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所以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账号出现混用,医疗机构及操作人员均负有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确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是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可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非医师冒用执业医师账号行医,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对个人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按非医师行医给予行政处罚。
3.医师未按规定管理本人身份标识的,可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