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我委制定了《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对现有职业病医院进行校验。(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案室。(二)科室负责人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六)药学、影像、检验等医技科室需按规定配备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六、职业病医院要具备常见职业病诊疗能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应当包括以下专业方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肌肉骨骼疾病专业)、急诊科、内科、外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口腔科、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麻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含理化检验室、毒理实验室)、医学影像科、病理科、病案室。(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八)药学、影像、检验等医技科室需按规定配备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六、职业病医院要具备常见职业病诊疗能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随着生态环境、生活方式和职业性疾病谱的不断变化,职业人群的健康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职业病发病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广大劳动者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为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目标,健全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引导职业病医院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我委制定了《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现对《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标准》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等部分,充分体现职业病医院的特点;结合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设置相应科室,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对二级、三级职业病医院的床位、人员、设备按照目前职业病医院基本需求和发展前景等前瞻性地提出明确要求。与职业病防治院(所)相比,职业病医院更注重二、三级预防。《标准》规定,二级职业病医院应当设置职业病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三级职业病医院在职业病科下设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肌肉骨骼疾病专业。这些科室的设置,进一步推动落实职业病诊疗功能定位,适应职业病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二)本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调整。(三)职业病防治院(所)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职业病防治院(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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